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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前先看网友测评、达人推荐,似乎成为了新兴消费一族的购物方式。那么,在“万物皆可测评”的时代,测评自由与侵权的界限在哪?

近日,《人民法院报》对佛山中院审理的“美妆博主发产品点评视频遭厂家起诉”一案作出报道,法院认为生产厂家对合理范围内的公众评论应负容忍义务,博主行为不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吴某的“小红书”账号拥有粉丝50万余人,日常分享时尚穿搭、美妆护肤等内容。2020年12月,吴某在平台发布视频称要给大家提个醒,央视再次点名某品牌A、M型号美容仪镍超标,牵头检测的是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吴某还指出品牌方称两款机型已在2018年停售的消息不实。该视频获得约5000次点赞及约1500次收藏。随后,吴某被涉案产品的厂家起诉。

厂家

视频提及的两款机型系品牌热销新款产品,并非被央视曝光并停售的机型,“央视再次点名”“深圳消委会牵头检测”等均为不实言论,涉案视频对其品牌商誉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主要内容为整合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中央电视台、消费日报等组织或媒体的相关文章或报道,提醒消费者注意家用美容仪可能存在镍超标的问题。虽然视频中关于中央电视台于2020年12月再次点名报道以及检测涉案品牌A、M型号产品的主体,厂家停止销售的产品型号的内容,与上述文章或报道并不完全相符,出现张冠李戴情况,但吴某并非专业媒体,不能以专业媒体实施新闻报道的标准对其作出要求,且有关信息并非在完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凭空捏造、虚构而来,只是在整合相关材料的过程中未注意甄别信息而出现了表述不严谨之情形,不应仅因此认定吴某构成侵权。

目前关于家用美容仪的质量安全监管,尚缺乏强制性标准,故对各类家用美容仪的质量是否合格、应适用何种检测标准作出判断等问题仍存在争议。此类争议在正当、合理的范围应可以公开讨论,生产厂家在此范围内负有容忍义务。吴某未代理或销售家用美容仪产品,其发布视频并非为私利,而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关注而作出提醒、评论。虽然视频内容存在张冠李戴的不严谨之处,但失实之处并未达到要受到法律制裁的严重程度,遂判决博主行为不构成侵权。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佛山中院法官何美健

在互联网与社会生活高度融合的当下,网络博主发布的带有测评、评论性质的文字或视频是消费者了解相关产品和服务的重要途径,生产者、经营者对于网络博主对其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及宣传行为等进行的合理限度内的批评应具有一定的容忍度。网络博主所发布的内容应当基本客观,仔细甄别信息,全面呈现事实,帮助公众辨别是非并作出自主判断,不得借机诋毁、损害生产者及经营者的名誉、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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